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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晋文化与儒家向法家的转化 前面我们在儒、墨、杨三家鼎立的局面,对新兴地主阶级的启示中,谈到新兴地主阶级因儒家学说不能适应其较快的完成封建化过程和巩固其政权要求,因而促使儒家向法家转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儒家内部分化,在三晋表现最为突出。三晋因其历史的和自然条件,成为法家的摇篮。 (一)三晋儒家向法家转化的历史渊源 1三晋有共同的文化 原来魏国是由春秋时期的晋国分裂出来的。周贞定王十六年(公元前453年),魏、赵、韩三家卿大夫,灭掉智氏,瓜分了晋国公室的土地。这就是史书上说的“三家分晋”。到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魏、赵、韩被周天子和各国正式承认为诸侯,成为三个封建诸侯国。不过人们往往又把魏、赵、韩称为三晋。这是因为三晋有着共同的文化。 2三晋受传统的宗法制度和礼乐制度的影响甚少 晋国的开国君主是唐叔虞,他是周武王的儿子,周成王的弟弟。周公灭唐,封叔虞于唐,是个小国,与戎狄少数民族共处。唐叔虞的儿子燮,迁于晋(太原临晋水),为晋侯。《史记》卷三十九《晋世家》。到春秋时期,晋献公用大夫士■之计,为防止“故晋之群公子”作乱,“乃使尽杀诸公子”而迁都于绛(今平阳绛邑县)。《史记》卷三十九《晋世家》。这是对公室贵族的一次大屠杀。晋献公伐骊戎,以骊戎之女骊姬为爱妃,生奚齐,废太子申,逼其自杀,酿成晋国内乱,杀戮群公子,《史记》卷三十九《晋世家》。这使晋国公室贵族势力在自相残杀中大为削弱。因此,晋国的卿大夫中异姓比例较多。从而逐渐形成了一批非姬姓的新贵族。他们又相互兼并,最后剩下了魏、赵、韩三家,并瓜分了晋国。由此可见,战国时的三晋,受传统的宗法制度、礼乐制度的影响甚少。这与鲁国的情况是绝然不同的。就三晋的地理环境而论,因地处平原,在黄河流域,为历来兵家必争之地,而且四面都是强敌。因此,三晋十分重视军事,军队数量之多,战斗力之强,在战国初期是首屈一指的。三晋重视军事,奖励军功。赵简子在作战前的誓师词中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左传》卷十二《哀公二年》。这是在号召将士勇敢作战,对传统的宗法制度和奴隶制度是强烈的冲击。 在奴隶社会里,如郑樵《通志•氏族序》所说:“氏所以别贵贱”,贵和富是不可分的,奴隶主贵族总是既富且贵。春秋中后期,三晋出现了剧烈的阶级变动,由于私田的大量出现,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渐形成。他们的私有财产多了起来,在经济上很富裕。但是他们在政治上往往处于无权的地位。而在经济上富裕了的阶级,往往要设法得到政治上的特权。他们与军功贵族一样,和旧的宗法制度没有什么联系,而是依靠封建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或军功,要求重新对财产和权力进行再分配。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遭到奴隶主贵族的剥夺和他人的侵害,所以主张变法革新,制定法律,在政治上要求取奴隶主贵族地位而代之。他们的思想代表就是法家。这就是法家多出三晋的阶级基础。 3三晋早有法治的萌芽 在这样的环境里,容易滋生法治萌芽。早在晋文公之时,他就采用狐偃的建议,实行“信赏必罚”,而且不辟亲贵,“法行所爱”,《韩非子》卷十三《外储说右上》。即赏罚不分亲疏贵贱,即使是亲爱之人也一视同仁。他为了示信于民,杀了其亲爱者颠颉、祁瞒、舟之侨,“三罪而民服”。《左传》卷十二《僖公二十八年》。此后取得了包括城濮之战,打败楚国等一系列重大胜利,从而奠定了霸业的基础。这与周礼所说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迥然不同的。 在奴隶社会,法律掌握在官府,是不公开的,因此奴隶主对奴隶有任意处罚的权力,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周景王六年(公元前536年)“郑人铸刑书”,《左传》卷四十三《昭公六年》。将子产所著刑书铸于鼎上。其后于周敬王七年(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赵盾的后代)“铸刑鼎。著范宣子(即赵盾)所为刑书”,遭到孔子的反对,认为把法律铸在鼎上,“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卷五十三《昭公二十九》。这样作使贵族的尊贵与特权受到打击。而范宣子作刑书在周襄王三十二年(公元前621年)“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左传》卷十九《文公六年》。这实际上比子产所著的刑书要早85年。 以上这些都说明三晋具有产生法家的良好的条件。魏文侯在战国初期礼贤,进行变法改革并非偶然,而是晋国新兴地主阶级不断发展,要完成封建化的过程和巩固其政权的必然结果。 (二)魏文侯礼贤与子夏为首的西河之学 1魏文侯礼贤与子夏设教西河 魏文侯(公元前446—前397年在位)是战国初期魏国的君主。在当时各诸侯国中,魏国最为强大,称霸诸侯。他为了富国强兵,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尊贤礼士,广泛搜罗人才,为他在魏国变法改革服务。他在位的50年中,周围有一大批有学问有才干的人,如李悝、吴起、乐羊、西门豹、翟璜、李克、魏成子、屈侯鲋、北门可等人,他们都分别在魏文侯朝中任职。《史记•魏世家》记载:“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此三人者,君皆师之。”即魏文侯尊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为师。而《吕氏春秋•察贤》则说:“魏文侯师卜子夏,友田子方,礼段干木”。从其材料看来,《吕氏春秋》之说更是可靠。《史汜•儒林列传》记载:“子夏居西河”,“如田子方、段于木、吴起、禽滑■之属,皆受业于子夏之伦,为王者师,是时独魏文侯好学。”其实吴起并未直接受教于子夏。参见后文。《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也说:子夏“为魏文侯师”。据朱彝尊《孔子门人考》说,《春秋公羊传》的作者公羊高和《春秋■梁传》的作者■梁赤都是子夏的学生。《后汉书》李贤等《注》说:“子夏居西河,教弟子三百人”。《后汉书》卷四十四《邓张徐张胡列传》注。看来,子夏在魏最受尊敬。“西河之学”就是魏文侯礼贤,以子夏学派为主而形成的。 2儒家向法家转化的过渡性的人物子夏 子夏,姓卜名商,字子夏,卫人(一说晋国温人),比孔子小44岁。家贫穷。但《论语•子张》说他“博学而笃志”,被孔子列入文学类的高足。但是,他颇尚武勇,孟子也称道其勇,更有不畏强暴,不受侮辱的精神。子夏喜欢与比自己贤能的人交朋友。他曾作过鲁国“莒父宰”,《论语》卷十三《子路》。即莒父(今山东高密县东南)的地方长官。老年时才在魏的西河讲学。他熟悉礼节仪式,善于讲解古代典籍。据东汉徐防说:“臣闻《诗》、《书》、《礼》、《乐》定自孔子;发明章句,始于子夏。”《后汉书》卷四十四《邓张徐张胡传》。这是说,用章句的形式注释《诗》、《书》、《礼》、《乐》等经典最早是从子夏开始的。他在继承和传授我国传统文化方面,是一位有功绩的人物。 子夏因为出身贫寒,又受到三晋文化的影响,并有尚武的气质,所以他与正统派的儒者(邹鲁之儒者)是有区别的。子夏的这种倾向,孔子早已看出了。《论语•雍也》记载孔子曾告诫他:“女为君儒,无为小人儒。”《论语•子路》记载,子夏问政时,孔子特别嘱咐他注意:“无欲速,无见小利。”可见,孔子对他的重功利自的苗头是有所察觉的。子夏到西河讲学之后,已是战国初期,魏国正在魏文侯的主持下进行变法改革,这对子夏的思想从儒家开始向法家过渡有颇大的促进作用。 子夏的法治倾向,表现在他最早提出重“势”的学说,他从总结《春秋》所记载的“臣弑君,子弑父”的许多历史事实的经验教训中,指出:“善持势者早绝奸之萌。”《韩非子》卷十三《外储说右上》。善于维护权势的君主,应该注意防患于未然,杜绝以下犯上的苗头。这种强调“势”的思想,早于活动于齐宣王时的慎到,显然对慎到贵“势”的学说有直接的影响。韩非总结法家学说为“法”、“术”、“势”三个方面,而关于强调“势”的学说,追溯其根源,则在于子夏的“善持势”之说。 子夏很重视“信”。他说,“君子信而后劳其民”。《论语》卷十九《子张》。为政者只有取得民众的信任之后,才能使他们效劳。这种示民以信的思想被后来的法家兵家常常运用。如吴起在西河立木为信。 子夏强调事功.注重实际,曾遭到子游的反对,说子夏的门徒“当洒扫应对进退则可矣”,《论语》卷十九《子张》。然而对于根本则并不重视。这种批评是不恰当的,不过从反面倒说明了子夏是通过实际的社会生活体验来达到对道义的认识。他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学以致其道。”《论语》卷十九《子张》。在《论语•学而》中又说:“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他认为这样就是进行学习了。子夏这种思想和法家重视功利是十分相近的。 子夏在与魏文侯论礼乐中,提出了他政治上的主张。他说:“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之纪纲,纪纲既正,天下大定。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史记》卷二十四《乐书》。又说,音乐是“所以序贵贱各得其宜也,此所以示后世有尊卑长幼序也”。《史记》卷二十四《乐书》。这里虽然带有浓厚的儒家色彩,但是也透露出子夏为魏文侯建议建立新的统治秩序的思想。不仅如此,他还要魏文侯在听到各种音乐时思念各类大臣:“听钟声则思武臣”;“听磬声思封疆之臣”;听琴瑟之声,则思“志义之臣”;“听竽笙筲管之声则思畜聚之臣”;“听鼓鼙之声则思将帅之臣”。《史记》卷二十四《乐书》。这里所说“武臣”与“将帅之臣”。显然是指乐羊等人。“封疆之臣”,大约就是矣起等人。“志义之臣”,或许就是子夏自谓也。“畜聚之臣”,则是指李悝、西门豹等人。这即是说要从听音乐中联系到与为政的志向相符合。君主与朝中各方面的大臣协调一致了,达到“敬以和”的地步,还有什么事情办不成呢?子夏这种思想对于魏文侯的变法改革,建立和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是顺理成章的。他的建立“父子、君臣以为纲纪”之说,对苟子、韩非,乃至董仲舒而最后形成“三纲”之说,是有一定影响的。 以上这些说明子夏已经开始由儒家向法家转化。但是,他仅是一个过渡性的人物。并没有真正成为法家,他只是在新旧社会制度交替过程中并不保守旧制度,但对新制度、新事物还缺乏清醒的认识,在思想中往往发生着矛盾和斗争。司马迁似乎对此也有所察觉。他说:“周衰。礼废乐坏……循法守正者见侮于世,奢溢僭差者谓之显荣。自子夏,门人之高弟也,犹云,‘出见纷华盛丽而说,入闻夫子之道而乐,二者心战,未能自决……,”《史记》卷二十三《礼书》。子夏对社会上出现的新事物即“纷华盛丽”,并不惊慌失措,而是喜悦,但是这又与“夫子之道”的传统观念有所矛盾,他一时还认识不清,难于下结论,因此在内心深处展开了斗争。关于子夏的这种内心的矛盾和斗争,《韩非子•喻老》、《淮南子•精神训》都有记载。《韩非子》记载所说的新事物即“富贵之乐”,旧观念即“先王之义”。在子夏那里这两者“战于胸中”,《韩非子》卷七《喻老》。时而是新的战胜旧的,时而又是旧的战胜了新的。当“富贵之乐”战胜“先王之义”时,子夏就变瘦了;而“先王之义”战胜了“富贵之乐”时,子夏就变胖了起来。但是从《韩非子》记载看来,子夏在自身思想上新与旧的矛盾斗争中,最后归宿是旧的战胜了新的。这就是说,子夏并没有完成由儒家到法家的蜕变。他仅仅是一个由儒家到法家的过渡性的人物。 荀子对子夏的评价并不高,在《非十二子》中,荀子批评说:“正其衣冠,齐其颜色,■然而终日不言,子夏氏之贱儒也”。《荀子》卷三《非十二子》。由此怎么也说不上苟子把子夏看成是他的老师。韩非在《显学》篇未能将子夏看成儒,列入儒家八派之中。郭沫若指出这是“因为韩非把子夏氏之儒当成了法家,也就是自己承祧着的祖宗,而根本没有把他们当成儒家看待的”。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斯法家的批评》,第338—339页。这里,郭沫若的看法是对的,子夏的思想确实是有法家的成分。郭沫若是主张法家由儒家蜕化而来这种观点的。 (三)早期法家李悝与《法经》 李悝(约公元前445—前395年),魏国人,曾任魏文侯的北地守,后任魏相。为了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其主要内容有:在政治上,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说苑》卷七《政理》。即取消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建立新的封建官僚制度,按功劳大小授予爵位和奉禄;按才能大小授予职位;实行赏罚严明的制度。又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徕)四方之士”。《说苑》卷七《政理》。即剥夺无功食禄的旧贵族子弟的世袭奉禄,用它来奖励外来的“士”。 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和“平籴法”。 在法治上,李悝为适应魏国封建经济日益发展的要求,确保新兴地主阶级已经取得的政治经济特权,他著《法经》6篇,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把《盗法》、《贼法》放在《法经》的前面;其次是《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新兴地主阶级的财产不受侵犯。《法经》的内容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意志,其打击的,锋芒主要指向农民阶级。《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长期失传,黄爽有辑佚本。《法经》最近已被重新发现。见1988年3月1日《法制日报》。《汉书•艺文志》说有《李子》三十二篇。班固自注说:“名悝,相魏文侯。”显然《李子》是李悝的著作,但早已失传。 李悝以上这些改革措施,巩固和发展了新生的封建制度,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李悝的法治思想对商鞅有很大的影响。商鞅曾在魏国学习《法经》,后来他带着《法经》入秦,法治思想成为商鞅变法的指导思想。秦国的强大与这种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早期法家、兵家吴起与《吴子》的军事哲学思想 1吴起的年平 吴起(约公元前440—前381年)也是由儒家转化为法家、兵家的著名人物。由于他的出身和经历与子夏不同,其转化比子夏彻底得多。因此,我们说吴起才是由儒家转化为法家的典型代表。 吴起是卫国左氏(今山东省定陶县西)人,出身于“家累千金”的富有家庭。青年时“散金求官”,但千金散尽仍未达到目的而遭人讥笑,因此杀人出逃到鲁,投师名儒曾申。但因“母死不奔丧”而被赶出师门。后学兵法为鲁将而打败齐国,却遭到贵族嫉妒而到魏国。魏文侯任他为将伐秦,开拓了疆土,即以后建立的西河郡。又参加灭中山之战,以后任西河守23年,推行李悝的变法改革,巩固了魏国西部边防。他创建强悍的军队魏“武卒”;著《吴起兵法》,今存《吴子》六篇不是伪书,基本上反映吴起的军事思想;又传授和整理编撰《左氏春秋》。因此,他也是史学家。后因受王错陷害,只好泣别西河,投奔楚国。楚悼王任命他为苑守,一年后为令尹,从事变法改革。但公元前381年楚悼王突然去世,旧贵族叛乱,吴起壮烈牺牲。 2在魏、楚的变法改革及其失败原因 吴起是战国初期著名的军事家和政治家。他在魏国任西河守从事变法改革。西河郡在今陕西大荔县以东地区,与子夏设教的西河并非一地。子夏所居的西河,在今河南汤阴县东,在魏国东面的河、济之间,只因它在齐、鲁、邹之西的缘故而称西河。吴起所守之西河在魏的西部,两者一东一西,相距较远。吴起并没有受教于子夏。但他受李悝的影响较大,他在西河郡的变法改革,就是按照李悝变法来进行的。因此说吴起是子夏学派的成员是可以的。 吴起在魏的变法改革,主要内容有:在政治的和伦常的上下级关系上建立起一套封建制的新秩序;改革奴隶社会遗留下来的旧风俗、旧习惯,教育人民建立封建社会的新风俗、新习惯;在经济上发展生产,使府库充实,为边防军提供充足的粮草;在军事上创建魏“武卒”,用征兵的办法建立起一支常备军。因此,吴起任西河守23年,不仅使“秦兵不敢东乡(向),韩、赵宾从”,《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而且“辟地四面,拓(开辟)地千里”,《吴子•图国第一》。为魏国的强大奠定了基础。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其主要内容有:在政治上提倡“法治”,主张“明法审令”,按“法”来治理国家。他加强中央集权,废除分封制;规定旧贵族只要传了三代的,一律收回封爵和俸禄,不再享受世袭特权。还废除了远房公族的宗室谱籍,取消其“世亲世禄”,为在魏国普遍建立郡县制开辟道路。又打击旧贵族,剥夺他们的爵位和俸禄,给予新兴地主阶级人士。下令严禁私门请托,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使政治开明、官吏廉洁,改革庞杂、臃肿的官僚机构。 在经济上,如《史记•范睢蔡泽列传》所说,下令“禁游客之民,精(纯洁)耕战之士”,从而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法家的耕战政策就是吴起首先提出来的。 在军事上,用裁减政府冗员和减损官吏俸禄的费用来“抚养战斗之士”,《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建立一支有战斗力的军队,依靠这支军队逐鹿中原。 吴起的改革仅实行一年间,就收到显著效果,使楚国开始由弱变强。可惜,楚悼王的死,使变法失去支持,吴起也为旧贵族杀害,变法夭折了,楚国从此一蹶不振。但是,吴起变法的经验教训却为商鞅变法提供了借鉴。 关于吴起在魏变法改革的失败原因,主要是魏武侯没有坚持改革的路线,最后用了旧贵族商文为相,又听信谗言,逼走了吴起,使他在西河的改革有始无终。因此,魏国不能保持其强大,以后逐渐被齐、秦所取代。这个历史的教训应该说是相当深刻的。 吴起在楚的变法改革失败的原因,主要是变法的时间太短,对旧贵族打击不彻底,对旧贵族可能发生的突然袭击没有准备,而更重要是变法改革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只把希望寄托在楚悼王身上,因此楚悼王一死,吴起就失去了依靠,他苦心经营的事业就付之东流。 3《吴子》的军事哲学思想 吴起是与孙武齐名的军事家,他在魏国西河“大战七十二,全胜六十四”的辉煌战绩令人惊叹,而这与他的军事哲学思想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他有唯物主义的战争指导理论。战争中要取得胜利的关键,在能够正确制定对敌的策略。这就需要了解敌方的情况。《吴子•料敌》说,用兵必须“审敌虚实而趋其危”。只有清楚敌人的力量部署情况,才能选择其中薄弱环节狠狠打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可以利用间谍进行侦察等办法。而且吴起对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民情风俗都了解得很清楚。《吴子•料敌》对六国军队状况的分析,能指出其优势与不足:“齐陈(阵)重而不坚,秦陈散而自斗,楚阵虚而不久,燕陈守而不走,三晋陈治而不用。”可见,吴起继承了春秋后期军事家孙武“知己知彼,百战不怠”的思想。吴起使自己对战争的主观指导,力图符于客观实际的卓越见解,对引导战争取得胜利,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他有丰富的朴素辩证法思想。战争中情况千变万化,为了适应多变的环境,他提出“因形用权”的主张。他说:“凡战之要,必先占其将而察其才,因形用权,则不劳而功举。”《吴子•治兵第三》他认为带兵作战必须首先分析研究敌人的将领,根据不同情况,决定不同的对策,这样就能不费多大力气而获得成功。这是对孙武用“水无常形”来比喻“兵无常势”,依据敌兵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夺取胜利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战争中辩证的生死观,也是吴起朴素辩证法思想的突出表现。他认为在战场上“必死则生,幸生则死”,《吴子•治兵第三》。这就是战场上生与死的辩证关系。吴起非常鄙视在战场上贪生怕死、当逃兵的可耻行为,而提倡不怕死的精神。《吴子•论将》说:“师出之日,有死之荣,无生之辱。”即从出兵打仗的第一天起,就要使战士抱定决心战死的光荣信念,而不要怀有苟且偷生的耻辱思想。《吴子•图国》说:“进死为荣,退生为辱”。即以前进杀敌、血染沙场为荣,以后退逃命为羞耻。《战国策•齐策》谈到齐国军队被燕军连破七十余城,处境十分困难,军队没有粮食而人相食,没有柴烧而以人骨当柴的情况下,仍能困守孤城、坚持战斗,战士没有投降的心理,直至取得最后胜利。认为这样的军队就是“孙膑、吴起之兵也。”可见,当时吴起的军队顽强战斗、不畏死的精神是十分有名的。 战争中多与少的辩证关系,也体现了吴起朴素辩证法的思想。他认为,士兵多不一定能打胜仗,而士兵少却完全可能击败数倍于己的敌人。《吴子•料敌》认为,只要军队治理得好,善于选拔贤能,赏罚分明,优待家属,这样部队就可以打败数倍于我的敌人。又认为,敌人前来时散散漫漫,毫无纪律,队伍混乱,人马不安,东张西望,我军可以以一击十,使敌手足无措。《吴子•论将第四》。同时,吴起还认为,“愚将,虽众可获”。《吴子•论将第四》。即如果将领不善于指挥,虽然带兵多,也容易被人俘虏。吴起还认为,以少胜多在于利用有利的各种条件。其中利用有利的地形,在实战中显得格外重要。《吴子•应变》说,只要避开平坦开阔的地方,而利用险要的地形,就可以“以一击十”、“以十击百”、“以千击万”。吴起正是运用这种朴素辩证法思想,才创造了以五万人加“车百乘、骑三千匹,而破秦五十万众”的以少胜多的典型战例。《吴子•励士第六》。《吕氏春秋•用民》记载,人们称颂“吴起之用兵也,不过五万”。《尉缭子•制谈》说:“有提七万之众,而天下莫当者谁?曰吴起也。”据杨宽统计:“战国时代,各大国的兵额就有三十万至一百万之多。”《战备史》,第285—28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版。吴起以五万或七万之数,可以说得上是精兵,而用之可以抵御强秦。这也反映了吴起把朴素辩证法思想运用于战争而取得的成就。 综上所述,可见吴起的军事哲学思想在战国初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五)三晋法家的发展:申不害和慎到 1申不害重“术”的思想 申不害(?—公元前337年),郑之京(今河南荣阳)人。早先是郑国的贱臣,因长于“术”,韩昭侯用为相。在他执政的十五年中,改革内政外交,使韩国“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 申不害在“术”的方面,对法家的理论有所贡献。他的著作《申子》已失传,《群书治要》仅保留了《大体》一篇。《玉函山房辑佚书》有《申子》的辑本。在《韩非子》里保存了好些申不害与韩昭侯关于“术”的故事。“术”是什么呢?《韩非子•定法》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也就是国君驾御臣下的统治权术。它是用来加强国君的权力、巩固国君的地位和防止臣下篡权犯上的。 申子认为,对国君造成威协的是其左右近臣。他认为,国君往往高筑城郭,紧闭宫门,以防寇戎盗贼,然而这对防范真正弑君取国者并不一定有用。《申子•大体》指出:“乱臣不难破国也”。因此,国君必须用“术”来驾御群臣。《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首先国君要“无为”,不轻易表明态度,这样臣下摸不透国君的心思,国君才便于窥察群臣。申不害所谓国君的“无为”,并非无所作为,而是为了加强君主独裁。他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卷十四《外储说右下》。申子强调国君独断的重要。《太平御览》卷六二四引《申子》说:“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因此,国君说话要非常慎重。申不害的“术”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循名责实。《申子•大体》说:“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即国君用契约来检查为官者是否按规定办事。《韩非子•难三》记载,申不害还主张“治不腧官,虽知不言”。即分职任官,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当然,申不害也具有法家的基本特点,主张“明法察令”、“任法不任智”。《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申子》。 2慎到重“势”与重“法”的思想 慎到,《史记•孟子苟卿列传》说是赵人。生卒年很难考定。《汉书•艺文志》班固自注说他“先申韩,申韩称之”。但此说不大可信。申不害早于孟子,若慎到先于申不害,则慎到亦早于孟子。因为孟子在齐宣王取燕以后,已经离开稷下归邹,所以不及齐■王。而慎到在齐滔王末年(公元前284年)才离开稷下学宫。《盐铁论•论儒》说:“及■王……诸儒谏不从,各分散。慎到、捷子亡去……”由此看来,慎到后于孟子,因而也不可能先于申不害。慎到在齐宣王时是稷下先生,齐宣王十八年(公元前325年)“赐第为上大夫”。《史记》卷四十六《田敬仲完世家》。据《战国策•楚策二》记载,慎到曾为在齐作人质的楚太子(后为楚襄公)之傅。时间大约在齐■王二年(公元前300年)。齐■王末年,慎到离齐后到了韩国。东汉应劭《风俗通义•姓氏》(该书已佚,在《二酉堂丛书》有清人张澍辑本)说:“慎到为韩大夫”。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说慎到约生于公元前350年,死于公元前275年,大体上是可信的。 慎到的思想比较复杂,在稷下学宫与百家争鸣的高潮中还要论述。这里只说他受“西河之学”子夏“善持势”的影响,而发展了法家重“势”的理论,以及重视法治的思想。在这方面,慎到对法家的理论是有所贡献的。他强调“势”的重要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子》卷十七《难势》。他又用古代眼力很好的离朱(《孟子》又叫离娄)作比喻,说离朱可以看清百步之外的“秋毫之末”,而在水下却看不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呢?他说:“非目不明也,其势难睹者也。”《慎子》佚文。并不是离朱的眼力不好,而是所处的地位难以看清楚。可见,国君所处的君位十分重要。因此,他认为不必要求国君十分贤智,只要掌握了国君的权势,就“令则行,禁则止”。 慎到认为君主应该十分重视法治。《慎子•君臣》指出,作为一国的君主,不必多听,而要根据法的规定去观察臣下的得失。与法无关的话不听,不合法的事,绝对不去干;没有功劳的亲人,不任用为官吏。“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这就是说;法要高于一切,君主要以法为准绳。《慎子•君人》说:“大君任说而弗根,则事断于法矣。”他认为,一个同家不能没有法。所以《慎子•威德》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即法虽然不完善,但还是比没有法要好,因为它可以用来统一人的思想。慎到认为战国时代的动乱纷争。就是因为没有常法。国家有了法,就能治理好。因此他主张立法。《慎子•佚文》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这充分说明了立法的重要。 慎到认为,立法的原则应该台乎人心。《慎子•佚文》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这里所说的“合乎人心”,就是说,立法要因循天道、人情。要使各人能“自为”,即为了自己,使之满足一定的私欲。这就是立法者的“公”了。立法者的“公”,实际上就是按封建统治者的意愿,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的财富与权力进行再分配。也就是要“定分”。《吕氏春秋•慎势》记载慎到认为,野兔在山上,因为“分未定”,即所有权没有确定,因此人人都去追逐,而市场上摆着卖的兔子。因为”分已定”,即所有权已经确定,因此便没有人去争了。据此,他认为,只要用法律形式把社会财富和权力都规定明确,天下就自然会安定了。 慎到重视法,还表现在他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他说:“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慎子•佚文》。又说:“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慎子•君人》。他认为如果君主抛弃法,而用自己的好恶来治理国家,就会造成诛杀、奖赏,给予和夺取都从君主的心愿出发,那末就会同样的功劳、奖赏却不同,同样的罪行,处罚却不一样。因此,怨恨就自然产生了。国家就会因此动乱。慎到还主张“不尚贤”。他说:“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太平御览》六三八引《慎子》。他认为立于国君,而又提倡尊贤,是贤臣与国君相争,这样比不立国君更乱。但是国君应该任用贤能,《慎子•知忠》主张“贤使任职”。国君要根据臣下的特长,扬长避短,任用各种人才,而“不设一方以求于人”。《慎子•民杂》。因为慎到有以上主张,所以《荀子•解蔽》批评慎到“蔽于法而不知贤。” 慎到还主张君主独裁。《慎子•佚文》说:“两贵不相事,两贱不相使。”又说:“多贤不可以多君。”但是,慎到的君主独裁,不是为君主的个人利益,而是要以国家利益高于君主的私利。《慎子•威德》说:“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可见。慎到有明确的公私观,即封建国家的利益是公,而奴隶制的家族利益是私。这就是《慎子•威德》所说的“立公所以弃私也。”这种理沦在当时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 慎到虽然重视法,但是他并没有制定出一部封建的法典。正如《荀子•非十二子》所批评的:“尚法而无法”。然而他提出的一套封建的法治理论,对于以后的法家思想是有相当大影响的。慎到这些理论,符合战国时代的需要。它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建立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封建政权。慎到的理论反映了早期法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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